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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取消遗产税 2006年2月11日起生效--机房监控

 

立法会今天通过《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以落实在2005-06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有关取消遗产税的建议。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指出,取消遗产税将会令政府收入每年减少约15亿元,但可增加香港在金融资产及地产市场方面的投资,从而为政府带来更多印花税和其他税收。

    法案明年2月11日生效。若1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当天凌晨12时或之后去世,他的遗产将毋须缴付遗产税。

    然而,法案将具有追溯效力,在条例生效后,在今年7月15日凌晨12时或之后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去世人士的遗产,如有关遗产的评估总值超过750万元,当局只会对遗产征收100元的象征税款;多缴的遗产税,将获退还。

法案具有追溯效力

    马时亨今天在立法会表示,取消遗产税旨在消除因为征收和执行该税项所引致的不公平和障碍,并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

    政府在去年曾就应否取消遗产税征询公众意见。总体来说,意见倾向支持取消遗产税。

     马时亨说:「我们相信,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人士,包括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将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

    「这将吸引更多公司和专才来港,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

惠及大众及中小企

    「取消遗产税也有助缩短遗产认证程序所需的时间,有助纾缓遗产受益人现时所面对的资金周转问题,惠及普罗大众及中小企。」

    马时亨强调,取消遗产税并不单纯是税务宽减,而是对香港的金融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的长远策略性投资。

    他预期,由于资产管理业能带动其他金融活动及一系列专业服务等高增值行业的发展,其他行业也会间接得益,估计可为社会带来不少经济利益,广大市民也会受惠。

    马时亨说:「一向以来,遗产税的评核程序与遗产承办的程序环环相扣,故也间接地为遗产受益人在遗产权益方面提供保障。

完善整个法律框架

    「今天获立法会通过的《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采纳了议员、香港律师会,以及香港银行公会等组织的意见,使整个保障遗产受益人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机制在取消遗产税评税程序后更为妥善。」

    新的保障遗产受益人的机制,包含5个要素:

    .加入刑事条文,阻吓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擅自处理遗产;

    .规定遗产代理人拟备遗产清单,以免削弱现行法例对遗产受益人既有的保障;

规定拟备遗产清单

    .为了确保死者家属或遗属能在缺乏金钱而又有急需的情况下得以处理死者的后事或维持遗属的生活,新条例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加入条文,赋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申请授权从死者的银行户口发放款项,以支付死者的殓葬费用和应付死者生前受养而又在遗产中享有权益的人的生活开支;

    .设立机制,方便遗产代理人及受益人在法院未发出遗产承办书前,开启死者生前租用的银行保管箱;以及

    .加设豁免处理小额遗产人士擅自处理遗产的刑事责任的机制,藉以在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和避免为遗产代理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之间取得平衡。

利便市民处理遗产

    为了确保死者的家属或遗属不会因取消遗产税及相关程序而受到影响,条例赋权民政事务局局长执行以下职能,以利便市民大众处理在明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人士的遗产:

    .发出支用款项证明书,以支付死者的殓葬开支及向在死者生前受养并于有关遗产享有权益的人支付生活费;

    .发出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并派公职人员见证检视保管箱的过程及在检视证明书持有人在拟备物品清单过程中有需要的时候,提供协助;

    .发出取去物品授权书,让持有人自银行保管箱取出指定的文件或物品;以及

    .发出确认通知书,确认收到遗产代理人提交有关遗产总值不超过50,000元而只包括金钱的誓章。

筹备遗产专责小组

    现时,税务局局长通过辖下遗产税署执行其在《遗产税条例》下的各项职能,包括相关的行政安排,其中不少都与建议赋予民政事务局局长的新职能相类。

    为了确保交接畅顺和为市民提供方便,民政事务局局长将会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43条,在条例生效后,以行政方式把新职能转委税务局局长执行,预期为期1年。

    民政事务局正手筹备新的遗产专责小组,以便将来从税务局接手履行有关职能,而部分现时服务税务局遗产税署的员工,将会转为服务民政事务局新成立的遗产专责小组。

    为了尽量令遗产代理人及有关人士不会受到上述改变的影响,民政事务局会在条例生效前,就各项申请承办遗产的新安排另行向公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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